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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应俊与王晓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应俊,王晓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马应俊,男,生于1975年8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王晓量,男,生于1977年7月,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马应俊与被告王晓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应俊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放弃诉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应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马应俊负担。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