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应俊与王晓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应俊,王晓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马应俊,男,生于1975年8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王晓量,男,生于1977年7月,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马应俊与被告王晓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应俊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放弃诉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应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马应俊负担。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