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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赵立波与高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波,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447号申请执行人赵立波,女,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洼县田庄台镇胜利社区。被执行人高红,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大洼县大洼镇生产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立波与被执行人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9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轮候查封,等待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