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年军与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年军,宋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477号申请执行人李年军,农民。被执行人宋红军,职工。申请执行人李年军与被执行人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宋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年军借款本金15600元及利息(以1560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4年3月14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0元,由申请执行人李年军负担101元、由被执行人宋红军负担359元(申请执行人已预缴)。被执行人宋红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工资被另案查封、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工资被另案查封,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同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时,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47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