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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4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4988号原告:陈某某,女,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双生平居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部经营者。被告:张某,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回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关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