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纪军与被告刘军勇、化双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1038号原告徐纪军,男,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李建立,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惠琴,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军勇,男,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化双运,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徐纪军与被告刘军勇、化双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纪军于立案时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同意原告缓交诉讼费用两个月。缓交期满后,本院再次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予缴纳,也未向本院申请诉讼费减、免、缓等相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付 裕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