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梁建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建华,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2月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阜海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建华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品、王家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建华在阜新市海州区创业路37-3号楼下,用网上购买的强力钥匙,将被害人茹某停放在此的比亚迪F0轿车(车牌号辽JL56**,价格认证人民币15000元)盗走。赃物已返还。2015年2月25日中午,被告人梁建华在朝阳市龙城区西双版纳小区14号楼4单元停车场,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黄色隆鑫105型摩托车(车牌号辽N4T7**,价格认证人民币4000元)盗走。赃物已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建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茹某、王某某的陈述,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返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认证结论书,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物证照片,(2013)开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建华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梁建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梁建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全部返还被害人,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梁建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2013)开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梁建华宣告的缓刑部分,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前罪先行羁押二个月零二十六天,即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井辉审 判 员 佟 强人民陪审员 曹芳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哲附本案所涉及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