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老执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中驰道隧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承揽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四川中驰道隧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望朝岭村。法定代表人申志晔,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中驰道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3号锦都大厦1栋5楼B座。法定代表人张俊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2)老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中驰道隧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承揽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四川中驰道隧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13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四川中驰道隧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