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奇民一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邱仙玉与徐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仙玉,徐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1340号原告:邱仙玉,女,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7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勇,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红梅,女,汉族,生于1988年10月21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委托代理人:付建英,新疆铭望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仙玉与被告徐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邱仙玉于2015年10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仙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仙玉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邱仙玉负担。审判员  李小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圣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