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邱仙玉与徐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仙玉,徐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1340号原告:邱仙玉,女,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7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勇,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红梅,女,汉族,生于1988年10月21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委托代理人:付建英,新疆铭望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仙玉与被告徐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邱仙玉于2015年10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仙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仙玉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邱仙玉负担。审判员 李小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圣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