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商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辉、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商初字第1042号原告:陈辉。被告: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林。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先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辉与被告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辉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辉负担。审判员 单巧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梦楚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