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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梁素玲与洛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素玲,洛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梁素玲,女,回族,1958年6月15日生,住西工区。委托代理人:丁建国,男,回族,1958年2月10日生,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丈夫,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龙区。法定代表人:孙建功,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负责人:刘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素玲诉被告洛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素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素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雅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孙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