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杨民初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879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被告魏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雨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武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