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东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宪武与姜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宪武,姜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刘宪武。被告:姜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宪武与被告姜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刘宪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宪武承担。审 判 长 马巾力人民陪审员 闫方明人民陪审员 于耀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邢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