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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东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宪武与姜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宪武,姜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刘宪武。被告:姜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宪武与被告姜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刘宪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宪武承担。审 判 长  马巾力人民陪审员  闫方明人民陪审员  于耀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邢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