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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535号原告黄某,现供职于靖西县壬庄供电所。委托代理人梁意杰。委托代理人赵峰,广西百色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某,现供职于靖西县壬庄供电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证据未收集齐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黄某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蒙泽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