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法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顾与被执行人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法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顾*,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周*,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在执行顾*与被执行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14)尖商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尚欠申请执行人顾*借款本金192万元,“并自2014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息四倍计算利息,给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现被执行人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尖商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焕玉审判员 王海波审判员 刘俐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轩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