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东东诉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601号原告刘东东,男,汉族,1979年12月18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挂刀营村138号,身份证号41110219791218201X。被告李刚,男,汉族,36岁,住郾城区城关镇东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东诉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东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东东承担。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朱开元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