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与倪晋彪、方才云、方基发、余玉、刘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倪晋彪,方才云,方基发,余玉,刘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4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负责人:余红彬,该支行行长。被告:倪晋彪,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方才云,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倪晋彪之妻。被告:方基发,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余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刘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登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与被告倪晋彪、方才云、方基发、余玉、刘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养林进行诉前调解。2015年9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撤回诉前调解。代理审判员 邱养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