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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韩维、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维,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098号原告韩维,无职业。原告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法定代人王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倩,该公司党办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维与被告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韩维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俊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玥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