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2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615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恒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