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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永彬与被执行人谢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彬,谢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253-1号申请执行人吴永彬。被执行人谢红英。申请执行人吴永彬与被执行人谢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谢红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红英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谢红英银行工资存款用于偿还债务。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吴永彬与被执行人谢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55114元,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盛永济执行员  叶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