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6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孟××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6005号原告孟××,女。被告刘××,男。孟××与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诉称,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1984年双方缔结为夫妻,现感情破裂,原告欲同被告解除夫妻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夫妻关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交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被告刘××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原、被告双方现居住房屋于2013年购买,双方为购买此房屋将全部积蓄花光,为了装修该房屋,家里人都帮忙,还为双方置办家具,如果双方感情破裂,家里人不可能来帮忙。故不同意原告所述。被告针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本案经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双方系自主登记结婚,已共同生活多年,证明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双方年轻时尚能同甘共苦、相互扶持,经营家庭生活,况近暮年,更应体会生活之多艰,珍惜家庭之不易。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亦属难免,当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生活中发生矛盾时,双方应积极面对,以利于解决问题,改善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建立一个家庭且共同生活实属不易,今后只要双方能够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关爱,注重沟通和理解,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事务,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准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的离婚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继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