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信春与被告怀化经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信春,怀化经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088号原告刘信春,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怀化经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法定代表人夏建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信春与被告怀化经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怀化经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的名称为“怀化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刘信春在起诉时错列被告名称,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信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回原告刘信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 燕人民陪审员 陈新兰人民陪审员 黄三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莉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