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茂生与赵兴法、吕传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茂生,赵兴法,吕传爱,王晓囡,王辉,山东辉创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李茂生,男,197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青州市宝鼎小区。被执行人赵兴法。被执行人吕传爱。被执行人王晓囡。被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山东辉创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建伟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宪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