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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思民初字第12699号原告陈某,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张茜,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叶丽虾,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茜、被告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丽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大学期间相识、相恋、毕业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14年原告因流产辞职在家休养,被告以原告不能生育、没有收入为借口,多次对原告进行各种辱骂,同时隐瞒自己的收入情况,每月只留一千余元给原告作为生活费。原告从被告手机保留的相关信息及被告行为确定被告与其他女性存在出轨行为,曾尝试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被告均未正面回复。至此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名下证券账户内股票等价值约40万元。被告姜某辩称,1、原、被告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有吵闹,但没有原则性的大冲突。主要是日常小矛盾,因双方沟通不畅,另原告产生误解,对婚姻生活失去信心,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化解矛盾。2、通过本次诉讼,被告在思想、认识上有所反思。只要原告能放下成见,解开心结,双方矛盾就可化解。3、价值约40万元的股票等证券并非完全是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大学期间相识相恋,××××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2014年原告因流产辞职在家休养备孕,被告从事证券交易工作,自此双方常因经济问题等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5年7月返回娘家居住。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基础,解除婚姻关系应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原、被告具有较好的婚前感情基础,虽婚后时有因琐事争吵,但双方并无根本矛盾,虽原告诉称被告存在婚内出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被告表现出强烈意愿希望挽回婚姻,原、被告应互相包容体谅,共同解决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更好的沟通感情,维护完整、温馨的家庭环境。综上,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求与被告离婚,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谢茜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