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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邱法河与邱广金、邱玉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法河,邱广金,邱玉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007-1号原告邱法河。被告邱广金。被告邱玉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法河与被告邱广金、邱玉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5000元。冻结期间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訾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