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一初字第0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一初字第01902号原告锦州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迎宾路阳光花苑门市房。法定代表人葛彦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某,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4元,减半收取2192元,由原告锦州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