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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漳州友泰铝业有限公司与厦门悦鸿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友泰铝业有限公司,厦门悦鸿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512-1号原告漳州友泰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祺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大庆,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悦鸿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586658-5。法定代表人林顺财。原告漳州友泰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悦鸿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漳州友泰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以被告已经支付全部货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友泰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789元,由原告漳州友泰铝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炎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邱碧蓉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