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执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德秀、陈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镇巴执字第00224号申请执行人何德秀,女。申请执行人陈涛,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巴支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镇巴县新街。代表人杨元武,男,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何德秀、陈涛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巴支公司赔偿原告何德秀在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3999.55元,在商业险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共计29934.56,合计73934.11元;赔偿原告陈涛在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费共计37884元,在商业险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共计5348,合计43232元,以上两项合计117166.11元,减去预付医疗费10000元,下余107166.11元,定于2015年7月17日前一次性付清”。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二权利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巴支公司给付赔偿款107166.11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款(有申请人领条在卷),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曹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兆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