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陇南市武都区郭河乡人民政府与王丽、张红军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陇南市武都区郭河乡人民政府,李荣,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初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郭河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思保,系该乡乡长。被申请人李荣。被申请人刘丽,系被执行人李荣之妻。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郭河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8月8日作出的《郭河乡计生征决(2015)第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郭河乡人民政府作出的《郭河乡计生征决(2015)第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郭河乡人民政府作出的《郭河乡计生征决(2015)第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郭河乡人民政府作出的《郭河乡计生征决(2015)第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卢鹏飞人民陪审员 徐思俊人民陪审员 马新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焦博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