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8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书来与任丽娟、任根顺、单永红、王者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书来,任根顺,单永红,王者庆,任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802-3号申请执行人周书来。被执行人任根顺。被执行人单永红。被执行人王者庆。被执行人任丽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书来于2015年4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52万元,未执行标的为30.5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国龙代理审判员 高秀玲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