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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寿光市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开行初字第67号原告寿光市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驻寿光市渤海化工园渤海路与珠江路交叉口西300米。被告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潍坊市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14楼。原告寿光市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许可等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2015年9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寿光市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寿光市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华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邱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