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林荫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宝仁、段改梅、包头市金顺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12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林荫路支行,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负责人XX,行长。被执行人刘宝仁,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段改梅,女,1966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包头市金顺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代表人杨文义,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制作的(2015)包天泽执证字第39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林荫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宝仁、段改梅、包头市金顺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宝仁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宝仁名下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乌仁叁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