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245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已在习酒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相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梅显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