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山东天之锦生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赵前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之锦生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赵前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商初字第20号原告山东天之锦生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朐祯康,总经理。被告赵前成,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天之锦生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前成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赵前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本案应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2013年10月8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签订《山东天之锦生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了代理时间(从2013年10月10日至2014年1月31日止)、年终返利等,并载明:“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该协议落款处乙方“赵前成”三字为打印,委托代理人处“杨希”系手写签名。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等。原告认为杨希系被告业务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故上述协议书约定管辖的条款,无法对被告产生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故本案应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赵前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