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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执恢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山东振华济南人民百货有限公司与济南大观园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恢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振华济南人民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跃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大观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四纬二路。法定代表人:刘保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四路东首**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振华济南人民百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大观园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鲁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于200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双方的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本案执行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远生审判员  陈居山审判员  刘书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