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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志蛟申请执行郑米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蛟,郑米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55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蛟(又名王交),男,29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被执行人郑米换,男,51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本院在执行王志蛟申请执行郑米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2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艺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