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终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雨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智茂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雨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智茂公关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1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雨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竹山路9号1幢203室,实际经营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法定代表人林青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其防,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智茂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大街269号。法定代表人谢昭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建萍,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雨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智茂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商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雨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江苏雨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雨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由江苏雨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荣禧代理审判员 黄建东代理审判员 孙 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魏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