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6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赵×与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6016号原告赵×,男,1968年4月2日出生。被告彭×,女,1968年3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