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4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周梅妹与林金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梅妹,林金华,朱金行,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766号原告周梅妹,女,住仙游。委托代理人傅文尧,莆田市城厢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林金华,男,住秀屿。委托代理人林丽萍,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朱金行,男,住秀屿。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09438-3,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北路三信城市家园信和轩02号一层。负责人胡文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辉,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梅妹与被告林金华、朱金行、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梅妹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梅妹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梅妹撤回对被告林金华、朱金行、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八百七十九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梅妹负担。审判员 蔡春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