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云南湘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金林、昆明一条龙经贸责任有限公司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湘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李金林,昆明一条龙经贸责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湘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金林,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人。被执行人昆明一条龙经贸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湘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林、昆明一条龙经贸责任有限公司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金林、昆明一条龙经贸责任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2014)呈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案款110774.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呈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