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3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3288号原告谭某某,女,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委托代理人陈晓,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甲,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委托代理人邓来祥,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江帆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被告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来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6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4月12日生育双胞胎,名为付某乙、付某丙。为给付某乙治病尚欠债务3万元,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结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纠纷,居委会曾多次调解,2013年10月初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各抚养一个;三、共同债务依法承担。被告付某甲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是双胞胎,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应当分开抚养,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000.00元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恋爱,2012年6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4月12日生育两个男孩(双胞胎),名为付某乙、付某丙,现均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及其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登记档案、居委会证明,收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主张结婚草率,导致婚后纠纷不断,双方从2013年10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只要原、被告双方做到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互相关心、体贴、包容,互相理解、信任、忠实,在生活中互谅互让,其夫妻关系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江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