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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催字第04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再清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再清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催字第04122号申请人周再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再清对编号为82000320的股权证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周再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再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周再清承担。审 判 长  李双临代理审判员  李益芳人民陪审员  黄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