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江门市益佳复膜胶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利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益佳复膜胶有限公司,珠海市利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037-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益佳复膜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何启辉,总经理。被执行人:珠海市利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廖登亮,总经理。关于江门市益佳复膜胶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利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1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11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珠海市利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自动复膜机一台。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应予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珠海市利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自动复膜机一台。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以上机器设备在查封期间可作正常生产使用,但不得随意转移、变卖或抵押。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陈龙飞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郑林瀚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