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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一终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葛方海与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方海,平阴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一终字第4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方海,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广来,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赵承韫,局长。委托代理人孔敏,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局政策法规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新颖,山东文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葛方海因与被上诉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阴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葛方海提出书面申请,表示自愿撤回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收到该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葛方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葛方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葛方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林豹代理审判员  唐鸣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艳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