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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05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颜文与冯遵国、张荣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文一,冯遵国,张荣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569-1号申请执行人颜文一,居民。被执行人冯遵国,居民。被执行人张荣凤,居民。申请执行人颜文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遵国、张荣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3年9月2日作出的(2013)邳民初字第3378号民事判决书:一、冯遵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颜文一借款95500元、利息及违约金(借款期限内利息,从2011年8月17日起至同年11月16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从2011年1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应扣除已付利息9000元)。二、张荣凤对冯遵国的以上应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冯遵国负担。因被执行人冯遵国、张荣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颜文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公安局车辆管理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冯遵国于2009年购买的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已经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56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盖克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