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2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吴正荣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807号罪犯吴正荣,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职高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8日作出了(2008)沙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正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7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4000元),退赔人民币3044000元(共5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19日以(2008)三刑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10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4月15日以(2011)三刑执字第89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正荣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6日止);又于2013年7月3日以(2013)三刑执字第148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正荣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9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5月至2015年7月考核累计达标分19.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正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正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金 生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