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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3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蔡双伟与郑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双伟,郑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326号原告蔡双伟,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磊,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双伟与被告郑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双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郑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双伟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双伟撤回对被告郑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蔡双伟负担。审判员  王宏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