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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2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闵玉芳与被告曾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689号原告闵玉芳,女,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曾智斌,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闵玉芳与被告曾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原告闵玉芳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闵玉芳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玉芳撤回对被告曾智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闵玉芳承担。审 判 员  唐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