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2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闵玉芳与被告曾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689号原告闵玉芳,女,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曾智斌,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闵玉芳与被告曾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原告闵玉芳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闵玉芳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玉芳撤回对被告曾智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闵玉芳承担。审 判 员 唐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