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沛龙、张桂芬与谭立忠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刘沛龙,男,汉族,1963年12月22日生,农民,住永吉县。申请执行人:张桂芬,女,汉族,1965年9月26日生,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谭立忠,男,汉族,1963年2月21日生,无职业,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沛龙、张桂芬与被执行人谭立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执行款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