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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00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姜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455-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涡河中路*****户。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74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新兴行政村人民东路****号。被执行人姜某,女,汉族,1973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与张某伟夫妻关系)。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涡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姜某所有的位于涡阳县时代广场小区住房一套(7#楼2801室),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皖S*****号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