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00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姜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455-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涡河中路*****户。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74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新兴行政村人民东路****号。被执行人姜某,女,汉族,1973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与张某伟夫妻关系)。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涡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姜某所有的位于涡阳县时代广场小区住房一套(7#楼2801室),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皖S*****号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