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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3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孟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155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王倩倩,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师贤代理审判员  张誉瀚人民陪审员  刘少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丁 灏